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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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文),以及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驻石省属高校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如下:

一、明确党费缴纳计算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扣除工资条上的“预留资金”项(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后不再扣除)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有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

2、专任教师的讲课平台费计入缴纳党费基数,课时费不计入缴纳党费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退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二、明确党费缴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各处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按照以上标准从2016年1月起执行,若有变化,以中组部的相关最新解释为准。

附件1: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

附件2:关于进一步规范驻石省属高校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

中共河北经贸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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