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科级干部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级干部职数按照统筹规划、提高效率的原则,在编制允许的范围内,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校党委讨论确定。
第二条 科级干部职务名称:科级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为科长、副科长;学院团总支为书记、副书记;不设科的单位的科级干部为正科级秘书、副科级秘书。特殊科级岗位职务名称依据其职能属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科级干部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制定全校科级干部工作有关制度和规定;人事处负责全校科级机构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对全校科级干部的职数限额管理,并对各处级单位的科级干部选拔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处级单位按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在职数限额内,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按岗选任原则。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作风扎实,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理论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专科学历工龄满五年;本科学历工龄满四年;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工龄满三年。
第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一)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岗位要求等实际情况,采取面向全校或在本单位范围内选拔。选拔的程序为:
1、用人单位在职数限额内,提出科级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4、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5、述职、答辩、评议。用人单位组织由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评议组,听取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进行评议。(组织部、纪检委、人事处可根据情况参加评议组)
6、考察。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评议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和请示意见报组织部。
7、组织部研究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报党委审批,确定人选。
9、任前谈话。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领导与本人进行任前谈话。
10、聘任。校党委批复;组织部发文;用人单位宣布聘任事项。
(二)具备正科级干部选任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现职副科级干部,在职数限额内,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提出拟聘正科级人选意见,报党委审批。
(三)具备选任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优秀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按照专门办法,在规定的限额内,经民主推荐测评和组织考察,确定人选,报党委审批,可享受科级待遇。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各单位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科级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机关、科研、教辅、后勤等部门科级岗位职责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科级干部的集中培训教育。各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期满未聘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但不再按原职级相应系列管理,岗位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实行交流任职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一般情况下,在一个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科级干部。交流的方式可区别情况采取部门内交流或跨部门交流。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周年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原科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具体或专门性工作。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校内调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经组织部、人事处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解聘。现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对属于不胜任现职、不履行职责的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降职;对违法违纪的科级干部,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年初对在职科级干部进行上一年度工作考核,由科级干部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采取单位群众测评与单位考评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学校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评组;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科级干部述职;群众测评;考评组评议并提出考评建议结果。
(三)处级单位党政班子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由学校通知各单位后在单位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科级干部晋升、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