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经贸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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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校处级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不断推进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并为优化处级领导班子配备和处级干部的任用、奖惩提供依据,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省委《关于创新和完善干部目标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按照干部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党风廉政考核“三考合一”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德才兼备原则;

(四)注重实绩原则;

(五)群众公认原则。

二、考核对象

全校在职处级干部。

三、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进行。

四、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处级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对处级干部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考核,主要包括个人撰写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五个环节。

民主测评分类进行。其中,党政群团、教辅后勤单位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包括群众测评、处级干部横向测评、校领导测评三个环节,群众测评占30%,处级干部横向测评占30%,校领导测评占40%;教学单位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包括群众测评和校领导测评两个环节,群众测评占50%,校领导测评占50%。

五、考核内容

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标准为: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热情诚恳,办事公道公平,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能”主要包括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考核标准为: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熟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规划、组织、管理、检查和评估;工作中能独当一面,能够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

“勤”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考核标准为:组织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意识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本单位其他同志和其他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绩”主要包括工作创新和工作成果。考核标准为: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效率高;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按时保质完成本职工作及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本部门的责任目标,促进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廉”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考核标准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群众满意度高;依法依规办事,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六、考核等次

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党政群团、教学单位、教辅后勤单位分别排序。

1.优秀等次。履行了处级干部岗位职责,考核结果排序在前15%(含),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和称职率之和达90%(含)以上,不称职率不超过5%。

2.称职等次。履行了处级干部岗位职责,民主测评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达60%(含)以上,并且不称职率低于30%。

3.基本称职等次。履行了处级干部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基本称职率与不称职率之和达40%(含)以上,并且不称职率低于30%。

4.不称职等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等次:

(1)未履行处级干部岗位职责;

(2)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30%(含)以上;

(3)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4)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4)旷职超过3天;

(5)有其他不称职行为。

七、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

1.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2.处级干部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处级班子正职的报告要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其他处级干部的报告要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民主测评

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处级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和《河北经贸大学处级干部岗位职责》(见附件二),对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群众测评。各处级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处级干部分别进行述职述廉,全体教职工对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2.处级干部横向测评。召开全校民主测评大会,全体处级干部在听取党政群团、教辅后勤单位处级干部正职述职述廉报告和审阅其他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基础上,对党政群团、教辅后勤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横向测评。

3.校领导测评。学校领导对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三)个别谈话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人员,谈话了解处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重点工作中的表现。

(四)调查核实

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委托审计、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确定等次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学校党委,由校党委常委会结合处级干部的平时表现,以及其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定,集体讨论决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一般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调整、免职、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干部,学校党委进行通报表彰。

(二)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处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三)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处级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限期一年内改进。

(四)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处级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职务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纳入考察推荐指标体系。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职务调整不足半年的处级干部,按照调整前职务在原单位实施考核。

(二)挂职锻炼、借调到上级机关、派出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处级干部,由挂职、借调和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三)因病休息半年以上,因私出国(境)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处级干部不参加考核。

(四)因公出国(境),批准期内达半年以上的处级干部,提交书面述职材料参加考核。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束的处级干部,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考核。

(六)学校允许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同时参加人事处组织的专业技术聘期考核。

(七)挂靠单位及部门人员不足5人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入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考核。

十、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十一、附则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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