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校党委组织部和干部考察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认真做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工作;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或有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责任人,将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严于执纪、有错必究原则;分清责任,追究适当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民主推荐组织者的责任及追究。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其应承担的责任内容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民主推荐;严守纪律,不得私下通风报信;要充分发挥民主,不得采取打招呼或进行暗示,影响推荐者的意向;对民主推荐情况要准确统计、如实汇报,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不得纵容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民主推荐工作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所推荐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 个人推荐干部人选的责任及追究。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推荐对象,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否则推荐无效。对有意泄露推荐情况、封官许愿搞人情推荐、搞假推荐、进行不实推荐的;对推荐过程中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所推荐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的责任及追究。校党委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否则追究党委主任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考察工作组织者的责任及追究。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要及时掌握考察组的工作进展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对考察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如对考察工作安排不当、指导监督不力、把关不严,选派考察人员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未执行回避的,追究组织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考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及追究。考察组及成员负具体考察责任,考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内容为:必须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深入全面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得出结论性意见;规定范围内的谈话对象无特殊情况必须全面访谈;考察组要集体讨论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严守考察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干部考察情况;严格执行考察回避制度。
对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考察对象实际情况的,思想不纯、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对私自泄露访谈对象具体谈话内容和反映问题人员身份造成后果的,追究考察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访谈对象的责任及追究。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如实介绍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隐瞒、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考察失实、用人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察对象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所作出的结论负责。对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审计部门要按照委托审计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交审计报告。如审计工作不深不细,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或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甚至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考察工作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对不能如实反映情况,甚至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均要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委任用决策责任及追究。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集体讨论决定,必须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委在干部任免中的责任及追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客观、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要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酝酿讨论干部情况;凡讨论的干部人选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班子成员要坚持原则,反对跑官要官;要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无中生有、借机泄私愤报复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前公示的责任及追究。干部任前公示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主要责任是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核查情况提出干部能否任用的建议。对不按规定时间、内容、范围进行公示的;公示反映的问题应该调查而没有调查,或由于工作马虎、不负责任、没有将情况核查清楚的,追究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凡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干部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在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过程中,发现影响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中止干部选用过程,并追究相应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影响任用的严重问题,或任职一年内由于个人素质引发重大责任问题,经组织调查属不能任用的,除免去或调整被任用者职务外,还要相应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者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不属于用人失察失误的也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建议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校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和责任追究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在确定考察对象、酝酿干部方案以及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过程中违反有关干部工作纪律的党委常委成员和校级领导,由省教育工委党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