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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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经贸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4月23日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党员组织关系的开具

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全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转移统一使用盖有中共河北省教育工委组干处印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校党委组织部代省高教工委办理)。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转移统一使用中组部印制的流动党员活动证或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关键在于准确地填写上级接转单位党组织名称,即介绍信的抬头。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一般应由毕业生党员本人主动联系确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一般可按照以下几类情况掌握。

(一)转往河北省内单位

1.转往河北省内普通本专科高校(含各类成人高校)的,直接开到该校的党委组织部。

2.转往河北省直各厅局机关及其挂靠、下属单位的,一般需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接转。

3.转往河北省内大型企业、厂矿单位,党的关系在河北省国资委的,一般需由河北省国资委党委接转。转往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等),党的关系隶属所在地方党委的,一般需由县(市)级及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接转。

4.转往河北省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农村的,一般需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接转。

(二)转往河北省外单位

1.转往省外高校的,其中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及驻省会省属高校的,党的组织关系一般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接转。转往其它高校的党的组织关系一般需由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接转。

2.转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有关厅局的,一般需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接转。

3.转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县级或县级以上所属单位的,一般需由县、市委组织部接转。

(三)转往国家机关及行业系统各单位

1.转往中央各部委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在京挂靠、下属单位的,一般需由其机关党委或政治部接转。

2.转往国务院国资委系统单位及企业的,可直接转至各大企业、集团公司党委。

3.转往全国各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各单位的,可直接转至各分公司党委。

4.转往解放军机关、连队以及部队院校、科研机构的,一般需由解放军师一级或相当于师一级以上的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接转。

5.转往民航系统各有关单位的,一般可直接转往管理局党委或所属单位党委。

(四)有特殊要求的

如果转入单位对转往的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具。

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毕业生离校前,毕业生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迁移登记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安排专人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河北省教育工委印制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集中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交由毕业生党员本人携带,并做好登记工作。转移工作结束后,统一将介绍信存根及剩余介绍信上交党委组织部。

(2)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往就业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学籍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学籍档案留在学校,不能经常返回学校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

(4)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学籍档案已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学籍档案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5)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转出毕业生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核查无误后,密封盖章,交党员本人自带。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及时到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因改派或接收单位不准确等原因,需要更换介绍信的,要在有效期内持原介绍信经原隶属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后交回党委组织部,重开介绍信。

2.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教职工调离学校时,持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3.临时外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休养等,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根据外出时间的不同,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

(二)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有新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新生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的接收、登记、审查、保管工作。

(2)新生党员报到两周内,处级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将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新生党员登记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回执联由所在基层党组织统一邮寄或由党员本人返还原单位党组织,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3)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新生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新生党员的身份和党员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调入的教职工,由本部门填写《新调入教工党员登记表》,本人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临时外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来校进修、实习、工作、挂职等,持党员证明信的,直接到我校相应处级单位党组织报到;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校内接转管理

1.党员在党总支(党委)内部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时,不需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各党总支(党委)掌握变动情况。

2.党员因岗位变动、离退休等原因变更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的隶属关系时,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3.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线)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办理退休手续后及时持相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四)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自动退学的学生党员、辞职出国(境)的教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人事关系所在地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五)对擅自离职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任何党员都不能不辞而别。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其认识错误并办妥辞职手续后,可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凡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离校)半年以上、不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又不迁转党组织关系的,可按自行脱党处理。

3.被学校除名的教职工党员或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党员,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对丢失和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1.对党员组织关系丢失的处理

一旦发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丢失的情况,要立即向原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调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介绍信或证明信开出时间算起),本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处级单位党组织出具调查材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补转手续。组织关系丢失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再补转。

2.对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要调查情况,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不再补办。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原隶属党组织要写明情况,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

五、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出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认真查验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一个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建立转出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如实填写流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入党员的有关情况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外来党员离开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3.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要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建立《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级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对组织关系变动党员的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5.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党员的要求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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