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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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经贸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4月23日

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工作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流出党员的管理

1.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尚未落实工作,学籍档案留在学校,并能够经常返回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级党组织批准,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党支部,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负责这些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在此期间,如已落实工作单位或不能经常返回学校,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2.临时或长期外出党员的管理

(1)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进行管理,当地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当地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2)党员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委)批准并出具相关手续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外出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报告。

(3)外出党员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转接或查验。

(二)流入党员的管理

1.临时外来党员的管理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2.编入一个党组织

对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临时组织关系证明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及时编入一个党组织,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临时组织关系证明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组织生活。

3.出具鉴定

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回原单位时,所在党支部应做出鉴定,材料交本人带回原单位。

(三)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1.公派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公派出国(境)党员在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回国后应主动向党组织销假,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

2.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因私出国(境)党员人事(学籍)关系仍在学校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学生退学或教职工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人事关系所在地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3.党籍的管理

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保留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超过党籍保留期限回国或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在本人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经组织审查通过后,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

(四)预备党员的管理

1.流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的,仍由原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与原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预备期满时,本人要主动提交转正申请,由所在党支部根据表现情况及时讨论按期转正问题。讨论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

2.流入预备党员的管理

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要在征求对方党组织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临时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其原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校有关党组织负责向原党组织提供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

3.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管理

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期,一般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党支部方可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五)党费管理

1.学生流动党员的党费管理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党费仍在原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交纳。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其他流动党员的党费管理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交纳标准按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申请保留党籍的党员,暂不交纳党费,回国后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六)流动党员信息管理

1.对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要定期开展调查摸底。通过走访、通讯、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联系,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基本情况。对失去联系超过一年的,要逐人登记,立卷备查。对进入我校的流动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掌握他们的详细信息,并立卷备查。

2.加强流动党员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要及时维护流动党员信息,按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流出地点、流出时间、流入地点、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组织关系等内容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对流动党员进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

三、党组织的管理职责

(一)在职教工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学校,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所在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流出党员所在处级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三)对流入党员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四)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返回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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